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和更换。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的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宜与运营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17.5.4 由于组成信息显示装置显示屏的像素点数量有限,每个像素点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对屏面出现的失控点应及时维修、更换。在屏体构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17.5.6 在显示装置主控室应能直接或间接观察到显示屏的工作状态,便于控制和意外情况的处置。
17.5.7 母钟站站址主要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并综合考虑维护与管理的方便确定,并应考虑母钟站所需机房面积较少,宜与其他通信设施放在一起或设在相邻位置的可能性。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远离散热器、热力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