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此,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1.0.3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系统配置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1.0.5 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另外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也是本次修订增加的重点内容之一。
1.0.6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另外,对于一些国外先进技术虽然国内尚无标准,但其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且能够满足工程需求,这类产品也是可以使用的。为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当新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该产品企业标准的性能参数高于国家标准,也是可以采用的。
1.0.7 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是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标准表述,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