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当小区内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时,多层住宅部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5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6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13.2.1 第1~2款规定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补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应急管理部协调时,应急管理部建议第1款的内容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修订时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第1款修改为现条款。
目前住宅附属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已经与规范提出商业服务网点概念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初规范所提商业服务网点是指为方便小区居民购买一些柴米油盐所设置的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服务用房,而现在已经发展到整个小区周边都建成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可达几万平方米,功能无所不有,堪称商业综合建筑,火灾危险性增加,因此,本款规定的住宅附属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款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是指与机场航站楼连接的公交汽车、小型轿车、地铁等停车、换乘的地上或地下建筑。虽然有的地上部分四周并不封闭,但由于面积很大,大量停车,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很大,因此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2.2 、13.2.3 这两条是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中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置范围做了相应的补充或细化,以便设计人员采标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