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注:1 当TT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2 U0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2)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 电击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对于危险带电部分必须是不能触及的,而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或在单一故障情况下必须是不带危险电位的。
在正常情况下的防护采用基本防护措施,在单一故障情况下的防护采用故障防护措施。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等)需要采用附加防护措施。
7.7.6 在原规范中强调供电给固定式设备、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同,认为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对人的危险性更大。这次条文的修改是依据《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2011中的有关规定。
1 固定式设备例如机床类的操作者在工作中手握的操作手轮与机床上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连通,一旦机床上的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手握操作手柄的人也会像使用手持式电气设备遭受电击的情况一样危险,因此不存在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区别。
2 电气装置发生接地故障时,采用微型低压断路器可以迅速切断电源,不一定放大线路的截面。
3 大量民用和工矿企业的用电设备以及绝大多数的手持式电气设备,均采用额定电流为32A的终端回路供电。有很多民用和家庭用户一般不熟悉用电安全方面的知识,而且又不一定有熟练的电气专业人员维护和监管,因此在这些场所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有必要提高防范的要求,当发生事故时加速切断电源。相反,额定电流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多用于厂矿和公共建筑内,通常由专业人员操作和维护,电击防护措施一般比较正规。因此,即使发生故障后的切断电源的时间超过0.4s,实行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功效通常可以免遭电击的伤害。因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设备危害的概率相对较少。
7.7.8 第3款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执行本条规定时,在满足表7.7.6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流,显著大于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通常为5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