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应避免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灯具及安装位置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和确定,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6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当同时设置轮廓装饰照明及投射光照明时,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7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
8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供电与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支路线路长度宜满足灯具端电压要求,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2 除采用LED外,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 采用Ⅰ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0.7.1 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景观含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类,自然景观包括地形、水体、动植物以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季节景观,人文景观包括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庭园广场、街区商铺以及文化民俗活动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城市夜景照明的基本载体,
因此必须进行深入合理的评价与分析。同时,应认识到其原有灯光系统的客观存在和对整体夜景效果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景观照明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及相关城市系统密切配合。
10.7.2 立面投光(泛光)照明要确定好被照物立面各部位表面的照度或亮度,使照明层次感强,不用把整个景物均匀地照亮,特别是高大建筑物,但是也不能在同一照明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其形象的情况。
轮廓照明的方法是用LED点光源每隔一定间距连续安装形成光带,或用串灯、宽虹灯、美耐灯、导光管、通体发光光纤等线性灯饰器材直接勾画景观轮廓。但应注意单独使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由于夜间景物是暗的,近距离的观感并不好。因此,一般做法是同时使用投光照明和轮廓照明。在选用轮廓灯时应根据景物的轮廓造型、饰面材料、维修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及造价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内透光照明是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夜景照明效果。在室内靠窗或需要重点表现其夜景的部位,如玻璃幕墙、廊柱、透空结构或艺术阳台等部位专门设置内透光照明设施,形成透光发光面或发光体来表现建筑物的夜景。也可在室内靠窗或玻璃幕墙处设置专用灯具和具备良好反射效果的窗帘,在夜晚窗帘降下后,利用反射光线形成景观效果。
随着激光、光纤、全息摄影,特别是电脑技术等高新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夜景照明中的推广应用,人们用特殊方法和手段营造特殊夜景照明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如使用激光器,通过各种颜色的激光光束在夜空进行激光立体造型表演,使用端头出光的光纤,形成一个个明亮的光点作为夜景装饰照明,亮点的明暗和颜色变化由电脑控制,有规律地变化形成各种奇特的照明效果。
10.7.4 室外照明配电可采用TT系统是《低压电气装置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GB/T16895.28-2017的要求。但在建筑景观照明系统中,通常会有大量的照明设施设置于建筑外墙表面或距外墙很近的范围内,这些设施供电若采用与建筑物本体供电系统相同的接地形式,对运行和保护是有利的。因此本条文规定距建筑物20m以外的照明系统设施可采用TT系统。另外,由于TT系统单相短路保护的灵敏度比TN系统低,熔断器和断路器拒绝动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外露可导电部分长时期带有接近110V危险电压。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能大幅度提高TT系统触电保护的灵敏度,使TT系统更为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