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1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充有可燃油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电容器等可能因电气过载及短路接地故障引起火灾,规定这些设备用房的耐火等级,就是减少因故障引起火灾时的影响,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其用房的耐火等级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其目的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要将变电所烧毁。也考虑根据电气装置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及影响,作了此规定。
【技术要点】
变电所变压器室和配电装置室应满足规定的耐火等级要求,保证供电及建筑安全。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设计时,应向相关土建专业提出变压器室和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要求。
检查:在审核变电所工程设计时,应检查核实变压器室和配电装置室是否满足耐火等级的要求。
4.10.3 本条是原规范的第4.9.1条,修订后不再作为强条。变电所的所有对外开门,均应采用防火门,条文中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供电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限制在本范围内。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低极限:甲级应为1.5h;乙级应为1.0h;丙级应为0.5h。
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外”开启,即通向变电所室外的门向外开启,由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房间的门,向较低电压房间开启。
4.10.6 变电所中的单件最重设备为配电变压器。据调查,现在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或楼层的电力变压器,因土建设计未考虑其荷载和运输通道的要求,造成很多麻烦,有的在施工时,变压器勉强运到安装位置,但对今后的更换则非常困难。因此,在设计时应向土建专业提出通道、荷载等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物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考虑到搬运条件,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配变电设备的运输通道可利用车道、垂直运输机械或专设运输通道(或可拆卸通道)、电梯井道等。800kVA及以下的单相变压器,可直接由电梯搬运。
4.10.7 变压器运行时会产生振动、噪声及低频电磁辐射。变电所在选址时,应尽量避免与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的上、下贴邻,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措施,如做夹层、双墙等将上述房间物理隔开;如仍不达标,还应采取减振、降噪和屏蔽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