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交通建筑中存在大量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电力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产生的谐波给公用电网和自身用电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由于这些非线性负荷的种类、数量和比重在工程中存在差异,所以在进行谐波抑制设计和制定谐波治理措施时,研究分析谐波的影响和各类设备承受谐波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建筑中谐波的治理应当是持续的、发展的过程,随着谐波源的变化,以及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应不断改进完善谐波综合治理措施,维持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16.2.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等有关规定。
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允许值。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设备,应远离电磁骚扰源,不能靠得太近,以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6.2.3 重要交通建筑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较一般交通建筑为高,所以对可能造成供电系统障碍的谐波电压应该有较严格的标准加以限制。本条以量化的形式提出谐波治理的要求,既有利于目标管理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16.2.4 对于重点谐波监控单位,在建筑电气设计阶段难以取得工程实际谐波含量的数据,为在工程建成运行后实时监测谐波含量及畸变率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决策是否采取治理措施,有必要对供配电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16.2.5 由于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电子信息设备,而这些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维护大型交通建 筑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谐波干扰引发重要电子信息设备故障从而造成秩序混乱,本条规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备机房及主要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配电系统主干线的谐波骚扰强度宜达到一级标准,当不符合要求时应设滤波装置。谐波骚扰的强度分级见表5。
注:上述数值代表的骚扰水平是:在95%的统计时间内,电网中最严重点的谐波干扰水平不会高于表列值。
16.2.6 选用有源滤波器,应根据非线性负荷所占比例大小、负荷重要性以及投资情况等因数综合考虑。有源滤波器一般有三种治理方式:1)保护变压器的所有设备(集中治理);2)保护某一区域内所有设备(局部治理);3)保护某几台重要设备(分散治理)。
16.2.6 选用有源滤波器,应根据非线性负荷所占比例大小、负荷重要性以及投资情况等因数综合考虑。有源滤波器一般有三种治理方式:1)保护变压器的所有设备(集中治理);2)保护某一区域内所有设备(局部治理);3)保护某几台重要设备(分散治理)。
16.2.7 本条中谐波源所产生的谐波较集中于连续三种或以下的谐波,可以是3、5、7次或7、9次等。无源滤波器用在谐波电流和无功负荷比较稳定的系统中是较为合适的。
16.2.8 由于有源滤波器与无源滤波器的价格相差较大,采用有源、无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在满足基本滤除谐波电流的情况下,能降低有源滤波器使用容量,有效控制谐波治理成本。
16.2.9 有时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这时宜考虑预留必要的滤波设备空间,以便在工程投入运行后可对配电系统进行实测和谐波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