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1 近年来国内各地兴建的交通建筑较多,其中不少建筑规模较大、结构形式复杂且设有高大空间,同时对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4.2.2 本条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进行了分级。
14.2.5 本条结合目前新建的很多交通建筑内部设有高大空间的实际情况,对高大空间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14.2.6 由于交通建筑的特点和使用功能要求,其内部的一些部位和场所仅用常规的感烟探测器已经难以满足保护要求,故本条对各类交通建筑相关部位和场所的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做了规定。
14.2.12 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交通建筑通常规模较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可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做出判断、联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并能有效提高救灾及综合管理水平。
14.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通过数据通信实现互联后,在火灾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可在控制室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这样可大大方便控制室人员快速确认火灾的发生,以及方便指挥灭火。
14.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设有热备份时,系统的可靠性将会大大增强。
14.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进行性能化设计前,应收集各方面资料设定火灾场景,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性能数据,并确定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通过性能化设计模拟评估软件,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及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
14.2.17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后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系统构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现性和经济性;所选设备的正确性;设置探测部位的合理性;联动逻辑和延时设置的正确性;火灾声光警报及应急广播的有效性等。在难以对设计方案有效性作出评估时,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试验验证。
14.2.18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能采用其他有效的火灾探测辅助手段来弥补一些特殊部位无法设置火灾探测器带来的缺陷,以保证对火灾的有效监测。而采用视频监控可较直观的起到对火灾的辅助探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