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
第2款 本条规定了火灾情况下疏散照明地面照度值的最小规定,规定中考虑到了交通建筑人流较大的特点。
第3款 火灾时各消防系统应能坚持正常工作,这些相关场所的应急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值,以不影响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8.5.4 因为蓄光型等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的亮度无法达到疏散指示标志规定的亮度在15cd/㎡以上,在黑暗环境下无法进行正常疏散诱导,故一般只能作为疏散的辅助标志。
8.5.5 这是对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具体要求。在主干道设置地面或低位墙面的导向光流,紧急疏散中形成一条稳定向前滚动的光带,使各安全出口自然形成人员逃生的汇聚点。本条中保持视觉连续是指在视线可见的范围内应可看到两个及以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5.6 本条规定了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宜符合的要求。
第1款 沿中心线布置的原则能更有利于通道中的人员看到导向光流。在狭长通道内,也可设置在靠墙10cm以内,以避免影响装修效果。
第2款 墙面疏散标志灯设置在1m以下,而导向光流的设置应避免和墙面疏散标志灯在同一高度上、且宜低于墙面疏散标志灯,导向光流的效果越贴近地面,对人员逃生越有利。
第3款 设置导向光流的目的是保持视觉连续,间距1.5~2.5m,可确保人员能看到一条连续的导向光流标志。
8.5.7 地面灯具的承压应达到场所使用要求,地面灯具宜使用金属材质,不宜使用玻璃材质;另外考虑清扫地面等问题,地面灯具的防护等级也应达到IP65(IP65表示设备具有密封防尘功能且用喷嘴以任何方向向设备外壳喷水不会造成有害影响);为避免设置在地面的疏散标志灯妨碍人员通行,故规定设置在地面灯具边缘高出地面不宜大于1mm。
8.5.9 本条文参照了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要求。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具有故障巡检、应急频闪、改变方向、导向光流等功能,能和FAS系统联动,调整疏散路径。在大型交通建筑场所,由于人员密集、流动量大,故宜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系统,而普通疏散指示标志较难做到在该类建筑中对人员的有效疏散和引导。
8.5.10 本条主要考虑对残障(特别是眼障)人群进行听觉上的引导;另外语音对烟雾的穿透力较强,也易于引导。
8.5.11 本条主要为防止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被人为移动、插拔电源插头,故规定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应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