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本条规定了照明方式的确定原则。
第1款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均应设一般照明,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了节约能源,又达到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标准要求,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第2款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可采用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
第3款 在一个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会造成亮度分布不均匀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交通建筑中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第4款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常会采用以非直接照明为主的照明方式,当采用此照明方式时,整个空间亮度大为增加,视觉舒适度也得以提高,在满足照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该区域内的照度可降低一级。
第5款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车站(如地铁车站等)出入口,为使乘客眼球对明暗环境的适应性,不产生盲区,应考虑过渡照明。
第6款 交通建筑中的标识、引导指示,是满足旅客以最快速度寻找到所需之目标,应采用相应的灯光色彩及显目的安装位置,便于旅客一目了然。
第7款 标识采用外投光时必须控制溢散光,保证标识的有效性,防止眩光或光污染。
8.3.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第1款 本款规定了所有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第2款 本款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 备用照明是为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事故场所而设置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第3款 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按民航部门规定,应装设障碍标志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
第4款 设置引导标识照明主要是为了方便引导旅客到所需要去的地方。
第5款 设置建筑泛光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泛光照明要体现时代特征、建筑个性、节能等原则。
8.3.3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
第1款 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根据使用对象选择合适的光源。
第2款 在满足照明技术指标的条件下,合理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达到技术上、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3款 本款规定了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
1) 高度≥6m的场所,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该类光源具有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等优点;
2) 细管径(≤26mm)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适用于较低的场所;
3) 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径(≤26mm)直管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代替白炽灯,可节约能源;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常用于商店照明。
第4款 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LED灯均能快速点亮,能保证应急照明的需要。
第5款 通常在需要识别颜色的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及Ra应不小于80,以满足识别颜色的需要。
第6款 标识、引导照明由于对显色性有较高要求,故采用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第7款 铁路站内黄色信号灯代表交通信号,站内采用的照明光源点亮后,不应呈黄色或与之相近的颜色,以免与信号灯混淆,影响列车运行的安全。
第8款 本款规定了利用自然光的一般原则。
1) 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随自然光的变化而自动调节人工照明;
2) 采用导光、反光系统能将自然光有效的引入室内,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8.3.4 本条规定了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确定原则。
第2款 在选择照明灯具时,应选用高效、耐用、性能指标优良的灯具。
第3款 本款是灯具选择的一般条件。
1) 较高大场所(通常是指高度≥6m的场所)常采用深罩型灯具;
2) 较低场所(通常是指高度<4.5m的场所)常采用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如办公、商场、通道等;
3) 室外场所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光源的灯具及高杆灯形式,以保证场所照度的均匀度。
8.3.5 高大空间上部安装灯具时应考虑如防止灯具玻璃罩破碎脱落等措施以及必要的维修措施,如设置马道或升降式灯具,以方便日后维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