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和设备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批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50.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18442.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油罐等常压容器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6 储气井应取得“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后投入使用;
7 可燃介质阀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8 进口设备尚应有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的;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的;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的;
4 不满足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
15.2.2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对于金属管道器材,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12459等;对非金属输油管道,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建议按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14125-2004执行。
6 “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证书”是指储气井本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所用材料、组装、试验进行监督检验后出具的证书。
15.2.12 本条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按相关标准及本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