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4 罩棚的安全等级和可靠度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6 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设置于CNG设备、LNG设备和氢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和氢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8 罩棚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技术措施。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0m;
2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4 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加气站的CNG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条的规定。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
站房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
2 站房应单独开设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3 民用建筑物不得有直接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加油站、LPG加气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消防水池应具有通风条件。埋地油罐和埋地LPG储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14.2.2 加油岛、加气岛及加油加气场地系机动车辆加油加气的固定场所,为避免操作人员和加油加气设备长期处于雨淋和日晒状态,故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对本条第2、4、5、7款说明如下:
2 对于罩棚高度主要是考虑能顺利通过各种加油加气车辆。除少数超大型集装箱车辆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故规定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有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受条件限制,只能为小型车服务,进站口有限高时,罩棚的净空高度小于限高也是可行的。
4、5 近几年,由于风、雪荷载造成罩棚坍塌的事故发生较多,故这两款强调进行可靠度设计,指出“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
7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出来的天然气会向上飘散,如果窝存在罩棚里面,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本款规定旨在防止出现这种隐患。
14.2.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为安装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的平台,又称安全岛。为使汽车加油加气加氢时,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和罩棚柱不受汽车碰撞和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对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的高度、宽度及其突出罩棚柱外的距离做了规定。
14.2.4 要求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已有详细的设计规定,所以本标准不再另做规定。
1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LPG或LNG设备泄漏的气体比空气重,易于在房间的地面处积聚,要求“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是一项重要的防爆措施。
14.2.6 天然气压缩机房是易燃易爆场所,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和通风,并增大建筑物的泄压比。
12.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如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则泄漏的可燃气体不易扩散,故不主张采用;在有些场所有降低噪声和防护等要求,故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此种情况下,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机械通风设备,这是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的安全和改善操作环境、减少噪声影响。
12.2.9 本条规定了站房的组成内容,其含义是站房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中的全部或几项组成。
14.2.12 允许站房与锅炉房、厨房等站内建筑物合建,可减少加油站占地。要求站房与锅炉房、厨房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可使相互间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4.2.13 站房本身不是危险性建筑物,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有利于节约用地,只要两者之间没有通道连接就可保证安全。
14.2.15 油气、LPG和LNG泄漏后蒸发的气体比空气重,如果加油加气站有地下建筑物,就易积聚这些可燃气体。为保证安全,在加油站、LPG加气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内限制建地下建(构)筑物是必要的。
14.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故需采取本条规定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