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 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 作业区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8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标准表4.0.4~表4.0.8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的外墙,可视为站区实体围墙的一部分,但站内工艺设备与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4.0.4~表4.0.8的相关规定。
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注:1 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对应于柴油加油机的相关间距。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不低于30%。
4 LPG储罐放空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LPG埋地储罐确定。
5 LPG泵和压缩机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7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0.8条的规定。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注:1 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2 加油设备之间及加油设备与站房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5.0.13-1的规定。
3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4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的间距。
5 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散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0.8条的规定。
7 站房、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站区围墙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注:1 消防水储水罐埋地设置和消防泵设置在地下时,其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防火间距的50%。
2 表中柴油加油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防火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4m。
3 作为站内储氢设施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确定防火间距。
4 压缩机冷却水机组、加氢机冷冻液机组等设备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表中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表中设备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或箱柜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本标准表5.0.13-1、表5.0.13-2和表5.0.14中,工艺设备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0.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以不阻碍车辆通行为原则。
5.0.2 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 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调查,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需不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需不小于9m,其他车辆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
2 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小于9m是合适的。
3 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漏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区内大部分是爆炸危险区域,需要对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严加防范。
5.0.7 国家政策在推广电动汽车,根据国外经验,利用加油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形式。电动汽车充电或电池更换设备一般没有防爆性能,所以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辅助服务区是相对安全的区域,对充电设备和电池存放间与站内其他设施和设备不做具体间距要求。
5.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设备一般不防爆,所以要求其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并保持不小于3m的附加安全距离。对变配电间来说需要防范的是油气进入室内,所以规定起算点为门窗等洞口。
5.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非油品业务建筑物不是站房范畴。为了保障安全,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
5.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之外是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不可控区域,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一旦出现明火或火花,则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为保证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是必要的。
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表4.0.8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8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加油站油品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加油站使用埋地卧式油罐的安全性好,油罐着火概率小。从调查情况分析,过去曾发生的几次加油站油罐人孔处着火事故多为因敞口卸油产生静电而发生的。只要严格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油罐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油罐埋地敷设,即使油罐着火,也不会发生油品流淌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灾,火灾规模会很有限。所以,加油站卧式油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以适当小些。
(2) 加油机与站房、油品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本条规定站房与加油机之间的距离为5m,既把站房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又考虑二者之间可停1辆汽车加油,如此规定较合理。加油机与埋地油罐属同一类火灾等级设施,故其距离不限。
(3) 燃煤锅炉房与油品储罐、加油机、密闭卸油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本标准第4.0.4条规定三级站埋地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安全间距不小于12.5m,根据这一规定,表5.0.13-1规定站内燃煤锅炉房与埋地汽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5m是合适的。
与油罐相比,加油机、密闭卸油点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其爆炸危险区域也较小,因此规定此两处与站内锅炉房距离为15m是合理的。
(4) 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采用燃气(油)热水炉供暖炉子,燃料来源容易解决,环保性好,其烟囱发生火花飞溅的概率极低,安全性能是可靠的。故本条规定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小于锅炉房与其他设施的间距是合理的。
(5) LPG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1) 关于合建站内油品储罐与LPG储罐的防火间距,澳大利亚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m,荷兰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m。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应重点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汽、柴油储罐及其操作井内。为此,LPG储罐与汽、柴油储罐的距离要较油罐与油罐之间、气罐与气罐之间的距离适当增加。
2) LPG储罐与卸车点、加气机的距离,由于采用了紧急切断阀和拉断阀等安全装置,且在卸车、加气过程中皆有操作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相比,适当减少了防火间距。与荷兰规范要求的5m相比,又适当增加了间距。
3) LPG储罐与站房的防火间距比荷兰规范要求的距离略有增加。
4)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确定的。
5) 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条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可按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
本条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7)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后,适当加大防火间距。
(8) CNG加气站、加油加气(C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CNG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确定的。
(9) LNG加气站、加油加气(L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L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的基础上,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已经建成的LNG加气站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表5.0.13-2中,对LNG设备之间没有间距要求或规定的间距较小,是为了方便建造集约化的橇装设备。橇装设备在制造厂整体建造,相对现场分散施工安装更能保证质量。
(10) 表5.0.13-1注6“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的意思是,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以按表中地上储罐减少20%。
5.0.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按照本标准CNG加气站、LNG加气站、加油与CNG加气和LNG加气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以及国外有关加氢站的标准制定的。根据国外标准(如日本《高压气体保安法》、欧盟《加氢站审批手册》),对除加氢机以外的设备(如储氢容器、液氢储罐、氢气放空管管口、氢气压缩机、氢气卸气柱)之间没有间距要求,但要求这些设备与加氢区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实体防护墙或性能相当的钢板,本标准第10.7.15条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这样规定既可节省用地,也可保护加氢区的人员安全。加氢区和站房是人员较多的区域,消防泵和取水口是重要消防设施,故规定氢气工艺设备与加氢机、站房、消防泵和取水口有较大的防火间距;为使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氢作业与加油、加气作业互不干扰,本条对氢气设备与油、气设备之间制定了必要的防火间距。
5.0.15 本标准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柱、LNG卸车点、LNG潜液泵池、LNG柱塞泵、LNG加气机、LNG高压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最小防火间距小于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需要采取措施(如有的设备可以布置在室内,设备间靠近围墙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加高围墙至不小于爆炸危险区域的高度)保证爆炸危险区域不超出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