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架构分为三个层级: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确定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构成系统的一级控制架构,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2)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构成系统的二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所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制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6.2 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3.6.3 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3.6.4 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中断时,应连锁控制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6.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消防系统范畴,但同时也属于照明系统范畴,该系统具有不同于其他消防系统的工作模式: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部件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处于正常的伺服工作状态;
(2)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投入等考虑,在未发生火灾时,由系统主电源断电、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或人体感应等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3)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火灾发生时,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系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
本条对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做出相应的规定:
1 为有效保障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系统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基于节能降耗的考虑,系统中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为了帮助人员在平时识别、熟悉疏散路径,各疏散区域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节电点亮:
1)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3.6.6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合考虑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续应急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3.6.7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建、构筑物相关疏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简化系统的控制逻辑,为该疏散区域内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在接收到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连锁控制该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保证该区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的状态下,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3.6.8 本条规定了在火灾状态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建、构筑物的所有区域均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时,火灾确认后,该建、构筑物各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控制信号统一控制;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控制单元,为保证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同步性和可靠性,区域内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由同一指令控制。
3.6.9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灯具应急启动后的后备保障性电源,为有效保障火灾状态下灯具蓄电池电源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采用自带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为了避免出现电击事故,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6.10 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要求。
为了简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保障紧急处置操作的便捷性和可靠性,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11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2 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