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的范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大,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通风条件难以起到有效阻止烟气进入人员疏散安全区域的作用,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维持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正压以阻止烟气侵入。
11.2.2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基本设置要求。要求楼梯间、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设置,规定系统的最大服务高度是提高机械加压系统的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前室与疏散走道之间形成一定的压力差或压力梯度,是实现防烟目标的关键。
11.2.3 本条规定了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防烟前室自然排烟口的基本设置要求,以确保防烟楼梯间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的有效性。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通风开口的面积大小是影响防烟效果的主要因素,只有保证一定的开口面积才能确保防烟的有效性。
11.2.4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避难区自然排烟口的基本设置要求。避难层和避难间是建筑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避免火灾威胁、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避难区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和朝向均需要符合本条规定。
11.2.5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的基本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在防烟部位的余压值是考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性能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是确定系统送风量和风机选型的基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各防烟部位余压值的要求,以便在疏散路径上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阻止烟气侵入安全区域,并能满足疏散门的开启要求。
11.2.6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工作要求,以保证着火区域及其受影响较大区域中防烟部位能够及时建立安全屏障,避免烟气的侵入。火灾时,加压送风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为满足火灾初期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首先,要保证防烟系统能够及时联动开启;其次,联动范围要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疏散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