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医保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疾控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更好推进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并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滚动落实提供技术支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 政 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国残联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大领域,持续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力争到2027年,制修订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0项,配套地方标准更加完善有效,创建80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35年,标准化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保障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列出的9大领域、22类服务事项,重点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服务流程与质量要求、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见附件),更好支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各服务事项有效落实,以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
(二)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供给。重点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基础通用标准,以及9大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府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
——基础通用领域。重点开展统计指标、均等化评价、满意度测评、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共用共享等国家标准研制。
——幼有所育领域。健全优孕优生、儿童健康管理等标准,加强儿童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康复等服务标准制定。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学有所教领域。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校设置与管理标准,加强教学装备、教育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劳有所得领域。制定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服务规范、服务平台等指导性标准,推进劳动用工指导、劳动调解、就业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适应业务经办、服务供给、风险防控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病有所医领域。围绕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全要素、全周期健康管理、健康素养提升、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知识培训,以及慢性病、地方病等特殊疾病的全流程服务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医保重点领域标准化,制定并完善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完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认定、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老有所养领域。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培训、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等标准。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鼓励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分批出台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引领适老化产品推广和服务改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精算数据指标体系、经办流程等国家标准制定。推动制定老年人健康评估、医疗护理、健康监测、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标准。
——住有所居领域。深化推动公租房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适用住宅、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弱有所扶领域。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殡葬、医疗救助相关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制修订受灾损毁识别、人员集中安置、生活救助等标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救助管理站建设与服务、托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救助管理信息共享等标准。健全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标准。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残疾人抚养照护服务、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文体服务等服务标准及康复辅助器具标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优军服务保障领域。加快制定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等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
——文体服务保障领域。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应急广播等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标准,提升面向少儿、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便捷性。健全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设施等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
(三)细化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各地区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本地区细化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加快补齐软硬件短板弱项。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
(四)推进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服务机构推进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监测、服务记录追溯等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标准,有效执行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持续选取部分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做深做精专项试点,鼓励专项试点在体制机制、长效措施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扩大综合性试点覆盖范围,打造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较高的典型城市。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试点,支持三地持续开展试点建设,提高试点层级、扩大试点区域和领域;鼓励长三角、成渝、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协调联动试点,带动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政策有序衔接。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标准动态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协调。推动各地依据标准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促进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七)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咨询和解释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反馈机制,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实施监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社会满意度相关标准,支撑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各领域标准的衔接。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持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能力保障。围绕基础通用、儿童福利等领域,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人员队伍。
(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解读,支持采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标准直达、服务直享。通过现场会、案例集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成果,探索推进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增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合作交流,推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典型经验。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