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商店、市场)、宾馆(旅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一)设置在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
(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KTV、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二)床位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三)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区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和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承担市级以上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石油库;
(三)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供应站;
(四)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储配站、灌装站;
(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六)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段、同一车间容纳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物流分拣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十一、粮食、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
(一)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二)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含物流仓库)。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站点、城市交通隧道和一类公路交通隧道;
(三)营业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营业性场所;
(七)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